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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的通告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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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的通告(通用4篇)

禁行的通告 篇1

为充分利用我市路网资源,进一步缓解城区的交通压力,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现就扩大货车禁行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路全天禁止货车驶入。

二、梧桐路(淮海东路至青谷路段)每日6时至20时禁止货车驶入。

三、确需驶入上述禁行道路的货车,可凭合法有效的手续提前到各通行证办证点办理"禁区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四、遇有公安机关实行临时道路交通管制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须服从路面执勤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已经核发的"禁区通行证"在交通管制区域内停止使用。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行限制。

六、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12月22日

禁行的通告 篇2

关于20xx年清明、五一假日期间京津冀地区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确保20xx年清明、五一期间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xx年4月2日0时至4月4日24时,20xx年4月29日0时至5月1日24时,采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线通行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二、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载运危险化学品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三、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xx年3月31日

禁行的通告 篇3

进入冬季,雾霾严重,三门峡主城区地势狭长,雾霾不易扩散。为了给广大市民创造蓝天长驻、生态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同时对主城区部分路段实行大货车禁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一)限行区域:

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即陕州大道(不含)以北、火车站广场(含)以西、黄河湿地公园(含)以东、北环路(含)以南。

(二)限行时间:

20xx年11月19日零时至20xx年12月31日24时。

(三)限行规定:

1.限行时间内,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2.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的车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外地号牌小型汽车。

二、部分路段实行大型货运车辆(黄色号牌)禁行。

(一)禁行路段:

大岭路北段(黄河路交叉口以北),陕州路北段(黄河路交叉口以北),黄河路西段(陕州路交叉口以西),建设路西段(陕州路交叉口以西),分陕路和古城路全段。

(二)禁行时间:

20xx年11月19日零时至20xx年12月31日24时。

三、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即从限行、禁行之日起一周内,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实行违法拍照记录和现场警告处罚;一周后将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款处二百元罚款。

四、限行、禁行期间本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限行、禁行通告到期后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16日

禁行的通告 篇4

为有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从20xx年7月16日起,焦作市部分道路禁止大型货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大型货车在南海路、中南路、影视路、文昌路、待九路及范围内的全市道路通行。

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