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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费通告(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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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费通告(精选3篇)

小区停车收费通告 篇1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小区地下停车场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设施设备已可正常运行。为维护业主的利益及更好管理地下停车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2月11日起正式启动永基·世纪名门地下停车场收费系统。具体临时管理条例如下:

一、已购买汽车停车位业主(车主):

凭申购合同及业主有效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蓝牙识别出入卡,汽车蓝牙卡100元/张,并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交纳每月25元物业服务费,半年缴纳一次费用.

二、未购汽车车位已入住的业主(车主):

如需进入地下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的,可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租用手续,需停放在划定租用车位内,汽车车位租用费300元/月/位(已含物业服务费),办理蓝牙识别出入卡(押金100元/张),并签订临时停放协议。

三、装修阶段未入住的业主:

如带有装修材料需进入地下停车场卸货的,经确认登记后,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卸货后迅速驶离(不超3小时)则免收场地资源费。超出免费时间按第四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装修完毕入住之日起,车辆如需进入地下停车场停放,按以上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执行.

四、来访人员(包括业主亲属)汽车:

从入门时间计起停放3小时内免收停车场地资源费,超过3小时至8小时内按人民币5元/辆收取,超过8 小时(24小时内)按人民币15元/辆收取(内含3小时免费时段);

五、业主摩托车、电动车:

已购买车位的业主请凭认购合同及业主有效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权限,并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交纳每位5元/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电动车/摩托车车位租用费15元/月/位(已含物业服务费),费用均不包含电动车充电费,充电费另计;来访车辆请停放小区外公共区域(免费停放)。

六、外来装修人员及装有装修材料车辆:

经秩序员确认登记后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卸货,卸完货迅速驶离。如不驶离,从入门时间计起停放2小时内免收停车场地资源费,超过2小时起至4小时内按人民币5元/辆收取场地资源费;超过4小时至8小时内按人民币10元/辆计收,超8小时至24小时内按人民币20元/天/辆计收。

七、租用停车位不得擅自转让和转借。在进出、停放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 管理人员指挥,做到安全出入,有序停车。

八、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均应维护好各类标识、标志,不得损坏或故意破坏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发生碰撞损坏须按价赔偿。

请已购买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业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暂未购买停车位需停放车辆到地下停车场的业主,请及时到金悦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租用手续。以免给您的出行造成不便,谢谢您的合作!

物业客服电话:0775-

24小时值班电话:0775-

日期:

小区停车收费通告 篇2

尊敬的业主、租户:

您好!

为规范小区车辆的出入和停放,严格实行业主自行刷卡进出制度,针对小区部份多层区业主有车没车位、别墅区业主一户有两辆以上车辆以及小区公区有60个临时停放车位可使用的问题,服务中心应多数业主建议和要求,决定根据在小区现有的车位数量情况,给小区业主无卡车辆办理包月临时停放业务,详细信息如下:

一、本次办理数量为50个(建渣房暂时占用10个车位);

二、费用:一户最多办理一张,一辆车办理一张车卡,车卡押金50元/张,包月费用按xx市现行标准暂时核定为100元/月;

三、使用期: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包月周期,体现在车卡有效期上,本次办理期限统一到XX年底,到期车卡无效,请到服务中心办理续用或终止手续;

四、办理程序:

1、为公平起见,服务中心将进行为期一周的该《通知》公开公示;

2、公示结束,将于6月17日正式开始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办理,直到50张卡办理完毕;如果同时到场业主较多,将采取排队发号或抽签形式确定资格;

3、服务中心将对临时包月车辆的业主房号、车牌号和车卡号进行详细登记。

五、要求和特别提醒:

1、请已办理临时停放包月手续的.业主车辆自觉刷卡出入;

2、请临时停放的包月车辆进入小区不超速、不逆行,不乱停乱放,将车停放到公区标有“临”字样的临时停放车位上。

3、特别提醒:

①如有临时停放的包月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临停车位,服务中心将做记录,并进行沟通、说服,对于拒绝协调、劝说者,当车卡有效期截止时,服务中心将不再给予办理续用手续,将此机会留给其它需要的业主;

②无卡偶尔停放或来访车辆,在小区车位未停满情况下,服务中心将对其适当放行,费用将按照相关标准实行记时收费;当小区临时停放车位已停满,将拒绝其进入。

日期:

小区停车收费通告 篇3

近期,居民住宅楼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切实保障居民楼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规定,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两要三宜十严禁”,现通告如下:

一、居委会要加强对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每栋的楼栋长,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应由业主协商确定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式。

三、居民宜主动参与消防教育活动,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定期检查家庭火、电、油、气及其设备、线路安全。

四、居民宜在家庭配备简易火灾报警器、呼救器、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罩、逃生绳等自救逃生器材。

五、居民宜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定期清扫阳台等部位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七、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结构,设置“胶囊房”、“三合一”场所等。

八、严禁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居住建筑或进行建筑分隔。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或在配电箱、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十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走(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器材。

十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严禁在居民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明火。

十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杂物。

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巡查检查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劝阻、纠正、整改以上禁止行为。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举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举报。

通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