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地认购使用合同【汇编3篇】》
公共墓地认购使用合同(通用3篇)
公共墓地认购使用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及编码: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 ”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市 路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规划用途为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 ,暂定名为 。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1.第 、 层的 商铺(具体见附图1),2.第 、 层的 商铺(具体见附图2),3.第 层(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 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 层 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2.第 层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3.第 层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4.第 层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5.第 层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
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上述商铺中,将 层部分用于 ,二层为 ,第三层商铺部分为 。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1.第 层 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2.第 层 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3.第 层 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4.第 层 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5.第 层 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五条 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 、 层商铺总价的 %及第 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 、 层商铺总价 %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 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 层总价款的 %。
乙方未按规定准时付款,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价款的 %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 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 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与乙方认购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鉴于第 层 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及附件页)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公共墓地认购使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墓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陵塔墓园,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___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墓位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墓位基本情况:
1、甲方园区内所有墓(塔)位式样、规格、材质、墓(塔)区室内外装饰、地面硬化面积、环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建造,乙方可在规划内自由选择经甲方认可的墓塔位产品。
2、乙方在园选定_________园_________区_________排号_________墓位作为安葬(放)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_________位骨灰或_________位骨缸。
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为_________型_________穴,墓位的墓型规格、建设标准等参照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条费用:
1、销售总价为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墓位销售价(墓位土地使用、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墓塔位前________年长期管理费_________元、工本费_________(安葬证每本_________元)。
即每年管理费按该产品实时总价的千分之_________计价。
2、墓位前________年管理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前________年期满后____日内乙方应足额缴交下一个________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时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前________年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条墓面制作:
1、甲、乙双方就墓面制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期等)签订《墓位建设工程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字内容真实、合法,甲方对乙方墓志铬内容有审核的权利。
2、为保持甲方陵园墓区的统一规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随意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
3、甲方应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____日内通知乙方验收,验收以《墓位建设工程单》为标准。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____日内到陵园办理墓面验收手续,逾期视同验收合格。
4、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安葬证》。
第四条墓位的保修与维修:
1、经乙方验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负责保修。
墓位基础保修________年,墓石保修________年。
保修期内出现的墓位质量问题,甲方维修或更换。
保修内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免除甲方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墓位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3、保修期外,墓位发生自然损坏,乙方若需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墓园管理:
1、乙方在陵园内进行安葬(放)、祭祀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及甲方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陵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陵园内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3、鉴于陵园属公共场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装饰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不负管理责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迁移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回原购买发票、《安葬证》原件后方可迁葬;迁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殡葬政策处理,甲方退还剩余管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迁葬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销售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对甲方墓园管理质量不满意的,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处理;
(1)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2)擅自转让、转变的;
(3)超过_________个月不缴纳续期管理费,经甲方通知催告,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后_________个月仍未缴纳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的。
第七条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若有对本合同及《墓位建设工程单》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对于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无偿予以解决。
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墓(塔)位内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发生遗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费的_________倍(每座)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交管理费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放入墓(塔)内的随葬品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墓位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入园安葬(放)、祭祀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按日千分之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若在甲方告知____日内未恢复原状的,由甲方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已具备购买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已得到其他亲属的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亲属之间有关墓位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乙方亲属之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或另有)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条其他:
1、乙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关通知在发出____日后,视同送达。
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误造成的送达失误,甲方概不负责,并视同送达。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缴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共墓地认购使用合同 篇3
职工公寓认购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职工住宅楼认购事宜,经甲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决定为本单位职工建设二栋住宅楼,住宅楼位于 。
第二条 职工公寓认购依据。
乙方为甲方单位职工,甲方通过自建的方式建设职工公寓。
第三条 乙方所认购职工公寓的基本情况。
乙方认购买的职工公寓(以下简称该职工公寓,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号房。
该职工公寓的用途为住宅,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层。 该职工公寓阳台是封闭式。
该职工公寓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职工公寓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以有资质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定协议时交房款 元,开工后交房款 元,主体完工后交 元。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处理:
(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职工公寓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2、政府及国家政策的原因。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责任。
自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承担利息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职工公寓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0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交接。
职工公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职工公寓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职工公寓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职工公寓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水通、路通和电通。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职工公寓仅办理单位权属登记证书,不确权到乙方名下,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乙方所认购房产产权归乙方。乙方所购公寓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转让销售。
第十六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职工公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职工公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协议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